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9號上 訴 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黃榮作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黃秉林 葉建佑 被上訴人 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淑 前列二人共同 徐豐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