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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昭彥楊淑珍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訴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參加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黃秉林
訴訟代理人
葉建佑
被上訴人
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淑
兼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徐豐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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