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3號上 訴 人 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23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4 萬9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 萬312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但書或第2 項規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