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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昭彥王琁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37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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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宗喜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上訴人
黃家泓
被上訴人
洪寶朝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洪麗職
被上訴人
洪邱玉蘭
被上訴人
洪麗玲
被上訴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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