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許進中、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許進中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凱律師 被上訴人 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美綾 被上訴人 胡耿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張思國律師 被上訴人 殷長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