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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蘇姿月黃旭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

上訴人
陳臣杰
被上訴人
佔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璧
訴訟代理人
吳鍾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月1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於上開準備程序前各自提出截至民國104 年9 月5 日之前為止,上訴人可以抵扣之金額究為若干及計算依據陳報到院(即以123 萬元計算上訴人簽收抵扣金額是否只算到104 年7 月份,證人吳培源證述關於上訴人於104 年4 月至7 月份還款時,尚保留一半款項到收取貨款再計算部分,是否已計算扣除?104 年8 月份及9月份屬於上訴人之業積淨利部分是否已抵扣?),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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