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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昭彥王琁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黃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被上訴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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