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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昭彥王琁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劉泳足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被上訴人
夏姿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宏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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