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洪能超張琬如郭慧珊

上訴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10萬7490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生效後,始提起本件上訴,自應依前開新修正標準,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82,8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