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王佩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樓嘉君律師為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被上訴人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上訴人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笠揚公司)清償債務等事件,繫屬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惟笠揚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雅文已於106 年00月00日死亡,笠揚公司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致訴訟未能續行,恐久延而受損害,而樓嘉君律師同意被選任為笠揚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出具同意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樓嘉君律師為上開事件笠揚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有損害,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核與張雅文除戶戶籍謄本所載相符(107 年度重上字第66號卷第124 頁),且有樓嘉君律師出具之同意書及律師資格資料可憑(本院卷第4 、5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