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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
紘福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紘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懿、蔡嘉益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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