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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甯馨何悅芳徐文祥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汙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110年2月25日裁定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4號請求給付汙水處理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就爭議達成和解協議,聲請本院協助兩造完成訴訟上和解,並提出和解協議書為證,依上開規定,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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