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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黃國川李怡諄何佩陵

  • 上訴人
    吳進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吳進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108 度重上字第122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1 萬7,66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3,172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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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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