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5號上 訴 人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35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5 萬7509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36萬919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依序為11萬6736元、19萬4484元,合計31萬122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