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盛發生鮮農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廈門輔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048 元(計算式:979,797.51元人民幣×起訴時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4.403 ≒4,314,0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5,652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