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玉米三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5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0,33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8,32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