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林國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良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鵬光律師 吳典倫律師 李玲玲律師 鄧雅仁 被上訴人 黃青田 住○○市○○區鎮○街0號0樓之0 徐宇辰(原名徐強發) 張哲豪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被上訴人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w Whelan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劉昱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