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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上訴人
黃珈賢
上訴人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雄
上訴人
李政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蘇永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李明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正宜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德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姚志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郭偉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洺隆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志
被上訴人
吳文良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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