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民
- 訴訟代理人
- 曹源展
- 訴訟代理人
- 鄭登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紹珉律師
- 被上訴人
-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強國
- 訴訟代理人
- 馮玉琳
- 訴訟代理人
- 錢師風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不存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