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強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惟因上訴人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屬上訴不合法,縱繳納上訴費用暨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可能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