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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甯馨羅培毓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7號

上訴人
乾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希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上訴人
羅崇輔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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