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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1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甯馨羅培毓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19號

上訴人
長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崇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24 萬91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 萬946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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