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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在第二審擴張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909,420元本息(見本院卷㈡第11頁),按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11,90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212 元,於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後(見本院卷㈠第13、17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3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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