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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 當事人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在第二審擴張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909,420元本息(見本院卷㈡第11頁),按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11,90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212 元,於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後(見本院卷㈠第13、17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3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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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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