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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黃桂圓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寧公

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民國108 年度重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審判決駁

回上訴人對高寧公司之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高

寧公司應與被上訴人施森德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9

7,431 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上訴人僅繳納25,2

60元,尚欠繳16,3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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