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黃桂圓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寧公
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民國108 年度重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審判決駁
回上訴人對高寧公司之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高
寧公司應與被上訴人施森德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9
7,431 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上訴人僅繳納25,2
60元,尚欠繳16,3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