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黃桂圓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隆
- 被上訴人
-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被上訴人
- 施森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建宏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