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盧國烽、吳昌修
- 上訴人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 訴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吳詩敏律師 楊靖儀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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