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黃宏欽、謝雨真、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廖士銘、劉宏璋
- 當事人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被上訴人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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