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鵬今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41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