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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魏式璧洪培睿李育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今
再審被告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 日本院108 年度建上易字第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9 年5 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9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狀查詢表(見本院卷第111 頁至第113 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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