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蘇姿月、謝雨真、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梁家源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蘇素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89號抗 告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蘇素珍(即曾榮仁之繼承人) 曾珮欣(即曾榮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一0九年度司執字第四三五七五號、一0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一0九年度執事聲字第六十五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聲請對附表二編號10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強制執行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案債權之借款人為曾至賢,連帶保證人為曾榮仁,曾至賢於民國89年2 月21日死亡,由其配偶及曾榮仁等人繼承其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曾榮仁嗣於96年7 月4 日死亡,由其配偶蘇素珍及第一順位繼承人曾珮欣、曾士政繼承其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是蘇素珍、曾珮欣不僅為曾榮仁之繼承人,亦為曾至賢之再轉繼承人。而曾至賢死亡時遺留29筆土地及1 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遺產公告現值合計高達新台幣(下同)70,044,897元,而如抗證五之曾至賢遺產清冊所示(本院卷第53-59頁),其中編號1至7土地( 即附表一編號9、10、4 、18、5、19)係由繼承人繼承後經法院拍賣,復由蘇素珍取得所有權,編號8 、13、18、19土地(即附表一編號6、20、22、16 )則由繼承人先賣給第三人,再由蘇素珍、曾珮欣透過買賣取得所有權,此等顯為遺產之替代物,而非蘇素珍、曾珮欣之固有財產,另編號14-17、20-30(均非本案聲請執行標的)土地經繼承人出售給第三人,以公告現值估算此部分遺產價額高達12,201,450元,則此遺產之一部於繼承後處分,變賣所得即與繼承人固有財產混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自應准許於遺產價額內為執行。又曾至賢之遺產均在曾榮仁死亡前即已處分,故蘇素珍、曾珮欣提出曾榮仁死亡後之財產所得清單當然查無資料,然蘇素珍、曾珮欣透過迂迴方式將曾至賢遺產先辦理繼承登記後陸續買賣過戶予第三人,再透過拍賣或買賣方式買回原遺產,顯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依民法第1163條第3 款規定,曾至賢之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應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抗告人當然得據以聲請執行相對人名下全部財產。況如相對人認執行標的物並非遺產替代物,而為其等固有財產,應由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不察,竟駁回伊之聲請,原裁定並駁回伊之異議,均屬不當。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行法院如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7條、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債權人持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900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43575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又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債務人為曾至賢(89年2 月21日死亡)與曾榮仁,曾陳彩蓬、曾榮茂、曾榮輝、曾榮富及曾榮仁(本身亦為債務人,96年7月4日死亡)為曾至賢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則為曾榮仁之限定繼承人,並非曾至賢之繼承人(司執字卷一第6、7頁),是相對人應僅就其等繼承自曾榮仁處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即若遺產為物,則對物負責任,或遺產為金錢,或物經變賣等成為金錢,則在此金錢範圍內負責,但不及於其等之固有財產,如依該財產之外觀,可認定執行之財產為固有財產時,即非無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5、892號裁判參照)。 ㈡抗告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附表一、二、三所示財產為強制執行,並稱依曾至賢遺產清冊所示,其中編號1至7土地(即附表一編號9、10、4、18、5、19 )係由繼承人繼承後經法院拍賣,復由蘇素珍取得所有權,編號8 、13、18、19土地(即附表一編號6、20、22、16) 則由繼承人先賣給第三人,再由相對人透過買賣取得所有權,顯為遺產之替代物,而非相對人之固有財產,另編號14-17、20-30(均非本案聲請執行標的)土地經繼承人出售給第三人,以公告現值估算此部分遺產價額高達12,201,450元,故此遺產之一部於繼承後處分,變賣所得即與繼承人固有財產混同云云。查: ⒈相對人並非曾至賢之繼承人,並無處分曾至賢遺產之權利,抗告人上開所指曾至賢遺產清冊內之不動產均係先由曾陳彩蓬繼承後,或由曾陳彩蓬出售第三人,再由相對人自第三人處買回,或由相對人透過拍賣程序買回,有抗告人整理之不動產移轉情況可參(本院卷第53-59 頁),則處分曾至賢上開遺產而有將遺產變價所得與自身固有財產混同之虞之繼承人為曾陳彩蓬,並非相對人,亦非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曾榮仁,於此亦無客觀事證可證明曾榮仁有自曾陳彩蓬處分上開曾至賢之遺產中獲有任何收益,或曾陳彩蓬有將處分後之價款交付相對人,抗告人指相對人因處分、變賣曾至賢遺產所得已與其等固有財產混同云云,顯乏依據。 ⒉又抗告人前曾以相對人及曾陳彩蓬、曾榮茂、曾榮輝、曾榮富、曾士政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2、3-6、8-10、17-19、23、28、29;附表二編號1-4、8、9 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77193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經司法事務官以該等財產形式上觀之並非其等繼承自曾至賢之遺產,而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及抗告、再抗告,仍經原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65 號、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9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執事聲字卷第49-53 頁)。而上開不動產分別由相對人陸續以拍賣、買賣及贈與為原因而取得,並非相對人繼承而來,形式上非遺產,且相對人亦無處分、變賣曾至賢遺產情事,業如前述,是原法院認此部分並非遺產,即非本件可供執行之標的,於法尚無不合。 ⒊另抗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其中附表一編號7、11-16、20-22 、24-27、30、31,附表二編號5-7所示不動產,均為相對人於102 年後或以買賣或以贈與方式取得所有權者,有各該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於執行事件卷宗可參,此距離曾至賢死亡已相隔13年之久,且如前述,相對人並無處分曾至賢遺產取得其遺產變價所得之權利,難認相對人取得上開不動產與曾至賢遺產有何關連,曾榮仁則未遺有何不動產,是上開不動產既非相對人繼承而來,原法院認該等不動產並非遺產,非本件可供執行標的,亦無不合。 ⒋附表三編號1、3所示存款債權、股票形式上為蘇素珍所有,客觀上亦難認蘇素珍有自曾至賢或曾榮仁處繼承,或自曾陳彩蓬處分曾至賢之遺產中取得款項,自非本件可供執行之標的。又大都會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大都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為97年3月13日始登記設立(司執字卷一第72 頁),相對人就該公司之出資額客觀上顯無可能自曾至賢或曾榮仁處繼承而來,故編號2亦非本件可執行標的。 ⒌至抗告人雖主張執行法院應先予查封上開不動產,如相對人認伊所請求執行之標的係等其等之固有財產,應由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云云。惟查,相對人雖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抗告人所請求執行之標的為其等之固有財產,然此係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遭執行法院認定為繼承所得而予以強制執行時,限定繼承人之救濟方式,而本件係執行法院形式審查後,依該財產之外觀,認定抗告人聲請執行之財產為相對人之固有財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辦理,兩者情形並不相同,抗告人上開主張顯然混淆限定繼承人之救濟方式與執行法院之認定程序,並無可採。 ⒍惟,附表二編號10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二筆稅籍,其中稅籍00000000000原始納稅義務人為曾陳彩蓬,97年8月1 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為陳鳳美,另稅籍00000000000 原始納稅義務人為曾至賢,迄今未變更或移轉稅籍,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函文可參(司執字卷二第87頁)。而稅籍00000000000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仍為具經濟價值之不動產,有其稅籍現值證明書可參(司執字卷二第89頁),且依其形式上之稅籍登記資料即可知為債務人曾至賢所有,而為曾榮仁與曾陳彩蓬等繼承人所繼承,相對人則再繼承曾榮仁對該建物之應繼分,是此建物應可為執行標的,原法院並未調查該標的物是否確實已經滅失,徒憑相對人之陳報(執事聲字卷第70頁,原裁定誤認係抗告人所陳報)即認該建物業已滅失,無法成為執行標的云云,容有未當。 四、綜上所述,附表二編號10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為曾至賢之遺產而可為執行標的,原法院未為調查,逕認該標的已滅失無法執行,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至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9 、附表三所示標的,執行法院依形式上審查,認均非遺產,而為相對人之固有財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7條規定辦理,駁回抗告人就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呂姿儀 附表一 : ┌─┬──────────────────┬────┬────┬────┬──┬─────┬─────┐ │編│土地坐落 │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取得│登記時間 │原因發生日│ │號├───┬────┬────┬────┤ │ │ │原因│ │期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 │ │ │ │ │ │ ├─┼───┼────┼────┼────┼────┼────┼────┼──┼─────┼─────┤ │1 │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01-2 │480.66 │全部 │蘇素珍 │買賣│94.05.05 │94.04.29 │ ├─┼───┼────┼────┼────┼────┼────┼────┼──┼─────┼─────┤ │2 │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51 │2833.33 │10000 分│蘇素珍 │買賣│102.01.30 │102.01.24 │ │ │ │ │ │ │ │之98 │ │ │ │ │ ├─┼───┼────┼────┼────┼────┼────┼────┼──┼─────┼─────┤ │3 │高雄市│大寮區 │翁公園段│3874-3 │1823 │10000 分│蘇素珍 │買賣│99.07.29 │99.07.23 │ │ │ │ │ │ │ │之240 │ │ │ │ │ ├─┼───┼────┼────┼────┼────┼────┼────┼──┼─────┼─────┤ │4 │高雄市│大寮區 │磚子徭段│2780 │816 │全部 │蘇素珍 │拍賣│94.02.05 │94.01.27 │ ├─┼───┼────┼────┼────┼────┼────┼────┼──┼─────┼─────┤ │5 │高雄市│大寮區 │磚子徭段│2780-3 │954 │全部 │蘇素珍 │拍賣│94.02.05 │94.01.27 │ ├─┼───┼────┼────┼────┼────┼────┼────┼──┼─────┼─────┤ │6 │高雄市│大寮區 │磚子徭段│2962-1 │59 │全部 │蘇素珍 │買賣│93.12.30 │93.12.17 │ ├─┼───┼────┼────┼────┼────┼────┼────┼──┼─────┼─────┤ │7 │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57 │130.7 │10分之2 │蘇素珍 │買賣│105.12.21 │105.12.15 │ ├─┼───┼────┼────┼────┼────┼────┼────┼──┼─────┼─────┤ │8 │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51-1 │226.56 │10000 分│蘇素珍 │買賣│102.01.30 │102.01.24 │ │ │ │ │ │ │ │之98 │ │ │ │ │ ├─┼───┼────┼────┼────┼────┼────┼────┼──┼─────┼─────┤ │9 │高雄市│大寮區 │磚子徭段│2779 │1449 │全部 │蘇素珍 │拍賣│94.02.05 │94.01.27 │ ├─┼───┼────┼────┼────┼────┼────┼────┼──┼─────┼─────┤ │10│高雄市│大寮區 │磚子徭段│2779-1 │299 │全部 │蘇素珍 │拍賣│94.02.05 │94.01.27 │ ├─┼───┼────┼────┼────┼────┼────┼────┼──┼─────┼─────┤ │11│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57-1 │1.43 │10分之2 │蘇素珍 │買賣│105.12.21 │105.12.15 │ ├─┼───┼────┼────┼────┼────┼────┼────┼──┼─────┼─────┤ │12│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01-1 │20.85 │全部 │蘇素珍 │買賣│105.12.21 │105.12.15 │ ├─┼───┼────┼────┼────┼────┼────┼────┼──┼─────┼─────┤ │13│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02-1 │7.1 │全部 │蘇素珍 │買賣│105.12.21 │105.12.15 │ ├─┼───┼────┼────┼────┼────┼────┼────┼──┼─────┼─────┤ │14│高雄市│大寮區 │中庄北段│432 │59.01 │2分之1 │蘇素珍 │買賣│106.06.15 │106.06.08 │ ├─┼───┼────┼────┼────┼────┼────┼────┼──┼─────┼─────┤ │15│高雄市│大寮區 │中庄北段│875 │59.76 │全部 │蘇素珍 │買賣│107.01.08 │107.01.02 │ ├─┼───┼────┼────┼────┼────┼────┼────┼──┼─────┼─────┤ │16│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97 │57.75 │全部 │蘇素珍 │買賣│105.12.21 │105.12.15 │ ├─┼───┼────┼────┼────┼────┼────┼────┼──┼─────┼─────┤ │17│高雄市│大寮區 │磚子徭段│2780-1 │102 │全部 │蘇素珍 │拍賣│94.02.05 │94.01.27 │ ├─┼───┼────┼────┼────┼────┼────┼────┼──┼─────┼─────┤ │18│高雄市│大寮區 │磚子徭段│2780-2 │61 │全部 │蘇素珍 │拍賣│94.02.05 │94.01.27 │ ├─┼───┼────┼────┼────┼────┼────┼────┼──┼─────┼─────┤ │19│高雄市│大寮區 │磚子徭段│2962 │2110 │全部 │蘇素珍 │買賣│93.12.30 │93.12.17 │ ├─┼───┼────┼────┼────┼────┼────┼────┼──┼─────┼─────┤ │20│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22 │365.91 │10分之2 │蘇素珍 │買賣│105.12.21 │105.12.15 │ ├─┼───┼────┼────┼────┼────┼────┼────┼──┼─────┼─────┤ │21│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95-1 │66.82 │全部 │蘇素珍 │買賣│105.12.21 │105.12.15 │ ├─┼───┼────┼────┼────┼────┼────┼────┼──┼─────┼─────┤ │22│高雄市│大寮區 │中庄北段│872 │284.1 │120 分之│蘇素珍 │買賣│107.01.08 │107.01.02 │ │ │ │ │ │ │ │20 │ │ │ │ │ ├─┼───┼────┼────┼────┼────┼────┼────┼──┼─────┼─────┤ │23│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51-2 │8.68 │10000 分│蘇素珍 │買賣│102.01.30 │102.01.24 │ │ │ │ │ │ │ │之98 │ │ │ │ │ ├─┼───┼────┼────┼────┼────┼────┼────┼──┼─────┼─────┤ │24│高雄市│苓雅區 │武聖段 │548 │50 │全部 │曾珮欣 │買賣│105.04.13 │105.04.01 │ ├─┼───┼────┼────┼────┼────┼────┼────┼──┼─────┼─────┤ │25│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51 │2833.33 │10000 分│曾珮欣 │買賣│106.04.13 │106.04.05 │ │ │ │ │ │ │ │之235 │ │ │ │ │ ├─┼───┼────┼────┼────┼────┼────┼────┼──┼─────┼─────┤ │26│高雄市│大寮區 │翁公園段│3869-90 │53 │全部 │曾珮欣 │買賣│104.07.01 │104.06.16 │ ├─┼───┼────┼────┼────┼────┼────┼────┼──┼─────┼─────┤ │27│高雄市│大寮區 │翁公園段│0000-000│20 │全部 │曾珮欣 │買賣│104.07.01 │104.06.16 │ ├─┼───┼────┼────┼────┼────┼────┼────┼──┼─────┼─────┤ │28│高雄市│大寮區 │翁公園段│3855-62 │68 │全部 │曾珮欣 │贈與│103.01.07 │102.12.20 │ ├─┼───┼────┼────┼────┼────┼────┼────┼──┼─────┼─────┤ │29│高雄市│大寮區 │翁公園段│3861-33 │80 │全部 │曾珮欣 │贈與│103.11.25 │103.11.10 │ ├─┼───┼────┼────┼────┼────┼────┼────┼──┼─────┼─────┤ │30│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51-1 │226.56 │10000 分│曾珮欣 │買賣│106.04.13 │106.04.05 │ │ │ │ │ │ │ │之235 │ │ │ │ │ ├─┼───┼────┼────┼────┼────┼────┼────┼──┼─────┼─────┤ │31│高雄市│大寮區 │江山段 │151-2 │8.68 │10000 分│曾珮欣 │買賣│106.04.13 │106.04.05 │ │ │ │ │ │ │ │之235 │ │ │ │ │ └─┴───┴────┴────┴────┴────┴────┴────┴──┴─────┴─────┘ 附表二: ┌─┬──┬───────┬──────┬─────────────┬─┬────┬──┬─────┬──────┐ │編│建號│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 │權│所有權人│取得│登記時間 │原因發生日期│ │號│ ├───────┤建築材料及房├──────┬──────┤利│ │原因│ │ │ │ │ │建物門牌 │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範│ │ │ │ │ │ │ │ │ │合計 │主要建築材料│圍│ │ │ │ │ │ │ │ │ │ │及用途 │ │ │ │ │ │ ├─┼──┼───────┼──────┼──────┼──────┼─┼────┼──┼─────┼──────┤ │1 │479 │高雄市大寮區江│加強磚造 │一層 44.44│ │全│蘇素珍 │買賣│94.10.04 │94.09.26 │ │ │ │山段101-2地號 │001層 │屋頂突出物 │ │部│ │ │ │ │ │ │ ├───────┤ │ 4.05│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江│ │騎樓 13.44│ │ │ │ │ │ │ │ │ │山路32之4號 │ │合計 61.93│ │ │ │ │ │ │ ├─┼──┼───────┼──────┼──────┼──────┼─┼────┼──┼─────┼──────┤ │2 │480 │高雄市大寮區江│加強磚造 │一層 44.44│ │全│蘇素珍 │買賣│94.10.04 │94.09.26 │ │ │ │山段101-2地號 │001層 │屋頂突出物 │ │部│ │ │ │ │ │ │ ├───────┤ │ 4.05│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江│ │騎樓 13.44│ │ │ │ │ │ │ │ │ │山路32之3號 │ │合計 61.93│ │ │ │ │ │ │ ├─┼──┼───────┼──────┼──────┼──────┼─┼────┼──┼─────┼──────┤ │3 │334 │高雄市大寮區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13.68│露台25.29 │全│蘇素珍 │買賣│102.01.30 │102.01.24 │ │ │ │山段101地號 │014層 │二層 59.49│ │部│ ├──┴─────┴──────┤ │ │ ├───────┤ │騎樓 15.81│ │ │ │(一)102年收件、102.03.15登記 │ │ │ │高雄市大寮區江│ │合計 118.98│ │ │ │最高限額抵押權:240萬元 │ │ │ │山路45之25號 │ │ │ │ │ │權利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二)107 年收件、107.01.26登記 │ │ │ │ │ │ │ │ │ │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 │ │ │ │ │ │ │ │ │ │權利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4 │3181│高雄市大寮區翁│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73.65│陽台7.82 │全│蘇素珍 │買賣│99.07.29 │99.07.23 │ │ │ │公園段3874-3地│007層 │二層 95.39│平台8.22 │部│ ├──┴─────┴──────┤ │ │ │號 │ │騎樓 19.87│ │ │ │(一)102年收件、102.03.18登記 │ │ │ ├───────┤ │合計 188.91│ │ │ │最高限額抵押權:480萬元 │ │ │ │高雄市大寮區金│ │ │ │ │ │權利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華街2巷13號 │ │ │ │ │ │(二)107 年收件、107.01.26登記 │ │ │ │ │ │ │ │ │ │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元 │ │ │ │ │ │ │ │ │ │權利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 │1904│高雄市苓雅區武│加強磚造 │一層 35.60│ │全│曾珮欣 │買賣│105.04.13 │105.04.01 │ │ │ │聖段548地號 │002層 │夾層 23.66│ │部│ │ │ │ │ │ │ ├───────┤ │合計 59.26│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武│ │ │ │ │ │ │ │ │ │ │ │營路589巷36號 │ │ │ │ │ │ │ │ │ ├─┼──┼───────┼──────┼──────┼──────┼─┼────┼──┼─────┼──────┤ │6 │333 │高雄市大寮區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42.07│ │全│曾珮欣 │買賣│106.04.13 │106.04.05 │ │ │ │山段151地號 │014層 │二層 115.61│ │部│ ├──┴─────┴──────┤ │ │ ├───────┤ │騎樓 48.59│ │ │ │(一)106年收件、106.07.19登記 │ │ │ │高雄市大寮區江│ │合計 206.27│ │ │ │最高限額抵押權:840萬元 │ │ │ │山路45之24號 │ │ │ │ │ │權利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7 │315 │高雄市大寮區翁│加強磚造 │一層 42.08│ │全│曾珮欣 │買賣│104.07.01 │104.06.16 │ │ │ │公園段3869-90 │002層 │二層 55.10│ │部│ ├──┴─────┴──────┤ │ │ │、0000-000地號│ │騎樓 9.77│ │ │ │(一)106年收件、106.07.19登記 │ │ │ ├───────┤ │合計 106.95│ │ │ │最高限額抵押權:480萬元 │ │ │ │高雄市大寮區四│ │ │ │ │ │權利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維路186號 │ │ │ │ │ │ │ ├─┼──┼───────┼──────┼──────┼──────┼─┼────┼──┬─────┬──────┤ │8 │701 │高雄市大寮區翁│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30.92│ │全│曾珮欣 │贈與│103.01.07 │102.12.20 │ │ │ │公園段3855-62 │003層 │二層 45.86│ │部│ ├──┴─────┴──────┤ │ │ │地號 │ │三層 45.86│ │ │ │(一)98年收件、98.04.30登記 │ │ │ ├───────┤ │騎樓 14.94│ │ │ │最高限額抵押權:360萬元 │ │ │ │高雄市大寮區四│ │合計 137.58│ │ │ │權利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維路221號 │ │ │ │ │ │設定義務人:蘇素珍 │ ├─┼──┼───────┼──────┼──────┼──────┼─┼────┼──┬─────┬──────┤ │9 │2528│高雄市大寮區翁│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37.80│ │全│曾珮欣 │贈與│104.02.02 │104.01.15 │ │ │ │公園段3861-33 │003層 │二層 53.57│ │部│ ├──┴─────┴──────┤ │ │ │地號 │ │三層 53.57│ │ │ │(一)106年收件、106.07.19登記 │ │ │ ├───────┤ │屋頂突出物 │ │ │ │最高限額抵押權:480萬元 │ │ │ │高雄市大寮區四│ │ 15.00│ │ │ │權利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維路171號 │ │騎樓 15.77│ │ │ │ │ │ │ │ │ │合計 175.71│ │ │ │ │ ├─┼──┼───────┼──────┼──────┼──────┼─┼────┴───────────────┤ │10│未辦│高雄市大寮區江│ │ │ │全│ │ │ │保存│山段101地號 │ │ │ │部│ │ │ │登記├───────┤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江│ │ │ │ │ │ │ │ │山村江山路32號│ │ │ │ │ │ └─┴──┴───────┴──────┴──────┴──────┴─┴────────────────────┘ 附表三: ⑴蘇素珍於台灣銀行中庄分行之存款債權。 ⑵蘇素珍、曾珮欣於大都會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出資額。 ⑶蘇素珍於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股票及股票往來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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