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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移轉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甯馨張維君羅培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1號

抗告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相對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移轉管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盛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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