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琴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祥律師
- 相對人
- 帝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景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所明定。是關於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專屬本案訴訟第一審受訴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經查,本院108 年度建上易第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對此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上開規定,自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