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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洪能超李珮妤楊淑珍

上訴人
吳進億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上訴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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