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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悅璇

上訴人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訴訟代理人
吳致頤律師
被上訴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參加人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
參加人
康爾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玲
參加人
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
參加人
慶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謝清香
參加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Loyal Group Hold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
上列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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