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洪玉蘭
- 上訴人
-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 上訴人
-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徐德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勝輝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34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6,837元,上訴人僅繳納64,558元,尚欠繳32,2
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