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盈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庭界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109年度上字第222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