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在第二審擴張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909,420元本息(見本院卷㈡第11頁),按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11,90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212 元,於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後(見本院卷㈠第13、17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3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