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7號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7號
- 上 訴 人
-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劉思龍律師
- 張雨萱律師
- 複 代理人
- 王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在第二審擴張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909,420元本息(見本院卷㈡第11頁),按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11,90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212 元,於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後(見本院卷㈠第13、17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3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