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7號
- 上訴人
- 達方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 岳
- 即清算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 即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蔣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宜民、張宜新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