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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7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謝雨真

上訴人
達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岳
即清算人
兼法定代理人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宜民、張宜新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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