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黃桂圓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寧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08 年度重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對高寧公司之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高寧公司應與被上訴人施森德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97,431 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上訴人僅繳納25,260元,尚欠繳16,3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