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黃桂圓
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
訴訟代理人
黃文隆
被上訴人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上訴人
施森德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建宏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