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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蘇姿月謝雨真王琁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古銘宏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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