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3號再 審原告 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2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6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3,12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