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魏式璧賴文姍郭慧珊

上訴人
張祐菁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
被上訴人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林廷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