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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魏式璧賴文姍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林延生

  • 上訴人
    張祐菁
  • 被上訴人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祐菁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上訴人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林廷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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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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