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吳忠翰即亞倫服飾精品 被 上訴 人 林沛穎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8 年度勞訴字第18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3,313元本息,並應發給被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就83,313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勞工基於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尚欠繳4,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