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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 當事人
    吳忠翰即亞倫服飾精品林沛穎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吳忠翰即亞倫服飾精品 被 上訴 人 林沛穎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8 年度勞訴字第18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3,313元本息,並應發給被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就83,313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勞工基於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尚欠繳4,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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