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金瑪莉、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林俊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金瑪莉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被上訴人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