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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上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魏式璧邱泰錄黃悅璇

上訴人
葉一驊(原名葉天輝)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上訴人
潘義雄
被上訴人
宏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春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黃振宇

何彥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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