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上列上訴人因與周昌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1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裁判費11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 ,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 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