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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魏式璧黃悅璇郭慧珊

上訴人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上訴人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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