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陞揚光電有限公司、趙志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