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合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筠
- 即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全船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0,75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9,76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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