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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合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筠 (即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林健彥律師
被上訴人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被上訴人
上海文全船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登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於110 年2 月3 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未於20日期間提出上訴理由書,於110 年2 月23日已告屆滿,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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