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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本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蘇姿月郭宜芳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盧國烽

  • 上訴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被上訴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7,59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 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 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 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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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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